从“疑罪从无”争议到“最高抗诉”
议题一:何为“最高抗诉”?最高抗诉有何限制条件?本案是否符合最高抗诉的条件?
主持人:本期研讨由一次强奸未遂案开始,由于证据不足法院认定被告无罪。作为审判监督程序,这也是目前媒体上所热炒的对此案将要提起的最高抗诉尚存争议。那
么,什么是最高抗诉?本案是否符合最高抗诉的条件?
邱宝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抗诉,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最高抗诉不是一个法律的术语,按照我的理解,媒体把它作为最高抗诉,可能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问题”的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要求。抗诉是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阶段的权力,在我国抗诉的权利有两种,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谢安平:判决它具有稳定性,有权威性,还有强制性,那么一旦启动了抗诉程序,它可能又会侵犯判决的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这是对司法的另外一种冲击,所以各个国家都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救济手段设置了各种障碍,尤其是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在我们国家也有设置的条件,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出。本案抗诉是否符合抗诉的条件?因为本案证据没有办法审查就没有办法回答。
徐鹤南:抗诉在我们国家是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个手段,也是一个很有力的手段。在刑事手段里面检察机关的抗诉有两种类型,这两种抗诉分别是针对不同的判决的,一种是针对一审法院做出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可以提出抗诉;还有一种就是大家所说的最高检察院对于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发现有错误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这两种抗诉因为程序不一样,分别叫做二审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本案所说的最高抗诉就是后者,严格说就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之所以叫做最高抗诉,可能是这个案子里面有两种含义,一种就是审判监督的抗诉,因为它的范围和效力要比二审抗诉更强一点,所以叫做最高抗诉,这是民间的看法;第二种大概指这个案件的程序现在已经推到有可能启动最高检察院抗诉这么一个阶段,所以叫做最高抗诉,但是严格来讲没有最高抗诉这个词,所以还是一个审判监督抗诉的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定,从理论上我认为有三种情况,一个就是发现法院判决事实方面有错误;第二就是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第三就是审判人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行为提出抗诉。本案应当讲,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向西方国家法律那样限制你抗诉是做有利被告还是不利于被告,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个案件如果是检察机关认为必须提起抗诉的话,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议题二:本案中法院为何判被告无罪?此判决是否突破现有法律?本案被告有口供却为何没定罪?“有罪辩护”为何判无罪?
主持人:本案两审法院都判定被告是无罪的,从案件的口供情况来看,就是被告在最开始做出有罪的供述之后,为什么到法院审判阶段还是认定他无罪?这种判决符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一些突破法律的地方?
李哲:首先法院为什么判被告人无罪,我觉得这个问题就涉及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定案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想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是事实清楚这个标准,法院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种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突破法律的地方。其次,我比较感兴趣的就是本案有口供为什么不能有罪?这就涉及被告人庭前供述能不能拿过来作为定案根据,这是比较敏感的问题。首先谈一谈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或者是认定事实方面究竟有什么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当中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人的口供也不能定罪量刑,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也就是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既要求每一个证据是真实的,而且要求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这个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做出六次有罪供述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找到依据能够定罪。本案被告人在法庭上并没有供认有罪,所以不能用被告人在审判前做的有罪认定而确定有罪。所以一般庭前的供述不采纳,如果采纳就影响被告人的辩护形式;排除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可能强化庭审过程,防止庭前刑讯逼供。
徐鹤南:有口供不一定能定罪,这说明我们现代刑事诉讼法律有一个原则,就是说口供也好,证据也好,它仅仅就是证据的一种,有一个口供不是定罪的结果。封建社会口供就是证据之王,只要认就判;现在诉讼是证据裁判主义,所以仅有一个口供不能够直接就决定诉讼的结果。本案来看,问题不在于他有口供没定罪,而在于犯罪嫌疑人他事先有口供,到庭上以后他翻供了,在翻供的情况下怎么认定现有的证据,是这样一个问题。从法院的操作来看,根据给的信息我觉得法院可能是认为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现有的其他证据不能够得出具有排他性这么一个结论,所谓形不成一个链条,所以它做出一个判决,而且它引用的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这么一个无罪判决,这个法律根据也是确实的,所以应当说从程序上来看,不存在突破法律的问题。
时延安:谈到被告人口供的问题,当然在侦查阶段,包括起诉阶段,做出了一个有罪的供述,到了庭审翻供,进行无罪的辩解,这应该怎么看?是不是说以前的口供不能用?据我所掌握的司法实践来看,以前有口供,那么后来翻供在大多数案件是能够用的。就本案为什么没有这么用,我想可能就是含有大量的疑点在里面,不能排除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可能,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排除其他人犯罪的可能。
刘文元: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很清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述,只有被告人口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觉得这两审判决还是有法律依据的,证据不足就按照无罪判决。我觉得南京中级法院、南京省高级法院敢于顶着这种风险,冲破种种压力做出无罪判决这种做法值得赞扬。
谢安平:本案的焦点就在嫌疑人的口供,口供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我国法律中已经引起很大的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不能说口供不能作为证据,口供能够作为证据,关键是口供的真实性要进行审查,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非常大的漏洞。我们国家违法得到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违法怎么证明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谁来提出证明的责任,问题的焦点就在这,导致司法混乱,法院说我是无罪判决,检察机关说这是行使国家审判监督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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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4-28 14:08:26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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